黑龙江省大豆协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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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豆协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的产生办法:
协会的理事从会员中产生,理事候选人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会员推荐或自愿提出申请。理事候选人须协会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在黑龙江省大豆行业相关领域或地区有一定代表性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三)热心推动黑龙江省大豆产业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利益;
(四)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协会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协会的常务理事从协会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候选人可由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协会理事推荐,候选人须经协会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在大豆行业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三)为大豆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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